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本市清理规范城镇燃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沪建设施〔2021〕779号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管道燃气企业: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沪府办〔2021〕34号,下称“
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燃气服务品质提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公共管网供应的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适用本通知。
二、主要目标
通过落实收费清理相关工作,明确政府、燃气企业、用户在燃气设施投资、建设、运行、维护、监管的责任,各类标准、规范得到进一步完善。通过燃气企业服务范围延伸,用户隐患整改工作得到推进加强。全行业供气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三、主要工作
(一)落实取消燃气行业不合理收费
各管道燃气企业要主动对接市、区收费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清理收费情况,根据国家要求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本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容实施清理,加强自查自纠,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反馈所对应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明确建筑区划红线外燃气设施建设主体
各管道燃气企业是建筑区划红线外燃气设施建设的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
实施意见》有关内容,承担起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燃气配套工程的投资及建设职责(另有政策明确由政府承担投资建设的除外),严格执行燃气配套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履行各项手续,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履行招标程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燃气企业主动作为,积极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工作,确保各类项目不断不乱。
(三)科学制定燃气配套接入工程建设标准
各燃气企业要根据基本容量标准(详见附件),结合各自管网情况,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用户实际需求情况等因素,科学制定相应建筑区划红线外燃气配套接入建设标准,内容应包括配气方案,管道口径、压力、站点配置、应急保障等要素,并就有关建设标准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此基础上,各管道燃气企业要加大投入,结合“十四五”规划内容,积极推进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应用和数字化基础设施设备等方面逐步纳入建设标准,提升燃气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各燃气企业要积极做好解释说明,在现有标准下与用户充分沟通,抑制不合理需求。
(四)推进隐患整改,确保用气安全
各管道燃气企业要推进隐患整改,依照《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