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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农村公路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农村公路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市价发〔2010〕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市价发〔2018〕32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物价局开发区分局,市有关经营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执行过程中相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0]44号)精神,我局制定了《盐城市农村公路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矛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请各地于近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客运价格成本监审,农村公路客运实行线路承包的地区成本监审可采取抽样调查形式,监审样本应不少于两条线路,请各地于12月15日前将成本监审报告上报我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盐城市农村公路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客运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第30号令)、《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关于明确〈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执行过程中相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0]44号)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客运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客运,在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是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且享受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的农村客运班车所从事的营运活动。
        第四条 农村公路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农村公路客运服务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农村公路客运服务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定价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定价成本。
  第五条 农村公路客运定价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客运企业期间费用(或客运企业收取的承包费)费用组成。
        第六条 农村公共汽车直接营运成本,指公共汽车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燃料费、轮胎消耗费、车辆折旧费、车辆修理费、站务费用、通行费、车辆保险费和其他营运费用等。
      (一)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指支付给营运环节直接从事营运生产活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发放的福利等。实行承包的,人员车辆比按3:1计算,工资标准按当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水平计算。实行公司化运营的,工资按实计入。
  (二)社会保障费,指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住房公积金,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核定。
      (三)燃料费,指在营运过程中消耗的汽油费、柴油费、机油费等支出,按不大于车辆百公里额定油耗的115%核算。
   (四)轮胎消耗费,指在营运过程中更新、翻新、补修轮胎等支付的费用,按实计算,四只胎更换频率按不低于8万公里/次审核。
      (五)车辆折旧费,指用于营运过程的公共汽车折旧费用,原值和折旧的核定,按照《定价成本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苏价本[2007]3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车辆修理费,指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公共汽车的大修理和日常维护等费用,日常修理费用按实核定,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4%。
  (七)站务费,指承包人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