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的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冀国税发〔2007〕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第三、四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两个减负”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基层对一些税收业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省局对部分涉税业务进行了梳理,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
发票管理相关问题
(一)购买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的资料更改为:“1.本月开具的红字发票和《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及作废发票全联次;2.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税控IC卡;3.发票领购簿;4.购票人的身份证明”。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确需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时,经基层税务机关核实,可以根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依法履行报批程序,直接确定其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
(三)对普通发票(不含
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发放《发票领购簿》属于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可经县(市、区)国税局局长授权,办税服务厅审查后,由办税服务厅主任签字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做出终审审批决定。
二、涉外
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档案管理问题
取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
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考核的通知》(冀国税函〔2006〕168 号)中要求对各地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建立分户档案的规定。
三、重点税源分析报告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基层在非申报月份可只对当月收入进行简要分析,无收入可不报,在申报月份再进行详细分析。
四、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问题
基层可只对核定征收企业和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的企业每年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