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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威发改发〔2021〕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12-09 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关于调整威海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 2023年 8月31日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8.11.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3-12-26规定,保留。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司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南海新区发展改革、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局、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重点任务落实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威海实际,现就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

(一)加强制度规则制定前的论证评估。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时,要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并需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意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制定、谁整合”的原则,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实行“总量控制、增减挂钩,应减尽减、能统则统”,凡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由市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系统规范整合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各区市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报经省有关部门审查后,将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布目录及全文并动态更新,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和服务流程

(三)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四)严格清理不合理限制条件。重点清理其他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特别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内容。重点清理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要求的政策措施。

(五)推动评标方式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