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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政发〔2016〕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抓紧推进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海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任务顺利完成。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本地区的海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合和优化配置海洋行政执法资源,加快推进海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行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3〕57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等精神,结合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市委全会精神,围绕全面深化法治新区建设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统筹执法资源配置为主要内容,实施跨领域、跨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同步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执法,加快建立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海洋行政执法体制,切实提高海洋海岛开发保护和综合管理能力。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海洋行政执法的范围。

按照有利于提高海洋行政执法资源共享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有利于加强海洋海岛综合管理、防止出现监管空白,有利于提高海洋行政执法效能、减少多头重复交叉执法的原则,有效整合市与县(区)属单位的相关涉海行政执法职权。目前主要依法集中行使海洋与渔业部门除河道、水库等淡水水域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职权外的全部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港航、水利、文广新闻出版、国土资源等部门涉海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以及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调整后,市、县(区)开展海洋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海洋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2.行使渔业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水产品质量安全与水产养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海域使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海底电缆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航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滩涂围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海域内文物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海域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无居民海岛保护管理方面(含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与以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上述纳入海洋行政执法的职权,由市、县(区)政府另行发文向社会公告,并根据实施情况同步调整公布有关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告发布后,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转由海洋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律无效。

(二)海洋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

1.机构设置。

设立市海洋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主管全市海洋行政执法工作,与市海洋与渔业局合署办公。将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更名为市海洋行政执法支队,在市海洋行政执法局挂牌。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行政执法局)内设机构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市海洋行政执法大队,为市海洋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全市海洋行政执法工作。

各县(区)参照市局的模式,设立县(区)海洋行政执法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海域)内的海洋行政执法工作,为县(区)政府的工作部门,与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合署办公。将县(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更名为县(区)海洋行政执法大队,在县(区)海洋行政执法局挂牌。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海洋行政执法局)内设机构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县(区)海洋行政执法中队,为县(区)海洋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各自行政区域(海域)内的海洋行政执法工作。

2.人员编制配置。

海洋行政执法工作所需人员编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主要通过整合资源、盘活存量、挖掘潜力的途径解决。根据现有执法队伍人员编制情况和海洋行政执法局承担的职责及管辖范围,在划转原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编制和港航、水利、文广新闻出版、国土资源等纳入海洋行政执法范畴的部门部分执法编制的基础上,从严从紧核定海洋行政执法所需编制。

3.调整整合相关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

根据行政执法职权调整情况,同步调整职权划出部门执法机构。对于执法职权全部划转的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撤销,人员编制统一整合到海洋行政执法部门;部分执法职权划转的部门,精简部门内原有执法队伍;仅有少量执法职权保留的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还政予政,由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不再保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

市、县(区)海洋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的机构调整,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人员编制逐级报省编委办核准后,在不改变编制性质的前提下实行专项管理。

(三)海洋行政执法管理体制。

根据海洋行政执法特点,为既优化行政资源配备、提高执法效率,又促进力量下沉、加强基层基础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统分结合”的原则,在市与县(区)实行分级执法体制的同时,市里加强对县(区)相关海洋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业务领导。主要体现在:重大海洋行政执法及联合执法行动、渔业抢险救灾和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市重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执法检查;重大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处置,海域敷设海底管线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警戒执法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渔业生产、渔业资源损失处罚;冬汛浙北渔场执法检查活动;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对参与重要执法、应急处置事件的船只进行统一调配;县(区)海洋行政执法局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任免、考核,要事先书面征求市海洋行政执法局的意见。

(四)相关职责边界界定。

结合“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明确划分业务主管部门与海洋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指导监督等职责;海洋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责。海洋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的要求,以清单形式逐项界定监管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明确双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