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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鄂尔多斯市牧星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销售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鄂尔多斯市牧星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销售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内国税流函[2005]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鄂尔多斯市牧星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销售货物有关增值税征税业务的请示》(鄂国税流字[2005]309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折扣销售计税价格的确定问题

按照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所取得的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从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角度考虑,为堵塞漏洞,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