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的通知
渝建管〔2022〕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全面提升建筑市场监管能力,我委对《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试行)》(渝建管〔2021〕21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

信息动态监管规则》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5月20日

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强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资质动态核查,规范建筑行业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64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企业动态监管,是对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的动态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建设工程企业存续期间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的有效性进行动态检查的监管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与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的动态监管,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本市企业资质以及市外企业入渝信息的动态监管工作,并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许可的本辖区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工作,并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对市住房城乡建委许可的资质开展动态监管工作,于每季度末定期和适时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报送动态监管情况。

第二章  动态监管原则及对象

第五条 动态监管坚持部门联合、上下联动,与信用监管有机结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属事、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等原则实施。

第六条  动态监管对象为本市及市外入渝的所有建设工程企业。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企业名录库和全市动态监管检查人员库。动态监管分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重点核查两种形式。

第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年度开展。市住房城乡建委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统筹组织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每年抽查对象比例不低于市场主体数量的3%,不高于10%。抽查对象中,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本市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其所有资质开展检查;其他本市企业,由注册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有资质开展检查;市外入渝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开展检查。

第八条  本市企业资质重点核查工作中,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市住房城乡建委许可资质的本市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其所有资质开展检查,委托属地开展实地检查;其他本市企业,由注册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有资质开展检查。当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企业,应当对其进行资质重点核查:

(一)企业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或者技术工人同一人3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变更单位的;

(二)新取得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

(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资质问题异常线索须核查的;

(四)在诚信评价平台中有不良行为记录且被市住房城乡建委通报的;

(五)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2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及审计部门等要求对企业违法行为查处的;

(七)因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市住房城乡建委行政处罚的;

(八)资质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的(继承单位与被继承单位同时检查,不再具备资质的除外);

(九)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且被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本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具有资质的企业);

(十一)在资质管理系统中现有资质配备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

(十二)其他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应当纳入资质重点核查的。

第九条  当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外入渝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对其进行重点核查:

(一)企业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或在渝负责人同一人3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变更单位的;

(二)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资质问题异常线索须核查的;

(三)在诚信评价平台中有不良行为记录且被市住房城乡建委通报的;

(四)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2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及审计部门等要求对企业违法行为查处的;

(六)因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市住房城乡建委行政处罚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且被本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同一年度对同一企业的动态监管检查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本市企业资质受检期间,不得重组、合并、分立、注销受检资质。市外企业受检期间,不得注销入渝信息。

第三章  动态监管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 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照情况: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是否齐备有效;

(二)企业负责人情况:已报送的企业负责人、应急联系人的基本信息、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是否齐备有效,以及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继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主要人员情况:企业主要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四)技术装备情况: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装备有要求的,技术装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五)检测场所情况:检测工作场所与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对应的场所是否一致;

(六)计量认证与检测资质信息对应情况;

(七)厂房面积情况:资质标准中对厂房面积有要求的,厂房面积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的要求;

(八)企业净资产情况:资质标准中对企业净资产有要求的,企业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的要求;

(九)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资质标准中对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有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