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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市监察局镇江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市监察局镇江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财规〔20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规〔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3号)规定,有效。延长有效期至2028.5.31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策性银行镇江市分行、国有商业银行镇江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镇江市分行、江苏银行镇江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镇江市分行、镇江市农村商业银行:

为规范市直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江苏省省直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镇江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镇江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镇江市监察局        镇江审计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镇江市财政局              2011年5月3日印发

共印400份

附件:



镇江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加强资金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直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号)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下称“单位账户”),是指与市财政有正常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为办理和核算资金收付业务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上述资金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掌管和控制的各类资金。

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银行账户。

第三条  单位账户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使用和监督。

第四条  单位账户管理遵循从严从紧、规范安全、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具体由市财政局国库处负责。

开户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对单位账户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直预算单位(下称“单位”)财务机构统一负责本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管理工作。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账户设置

第七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向,结合市直零基预算管理要求以及单位财务管理实际需要,市财政局对单位账户按长期性账户、过渡性账户和特殊性账户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长期性账户。零余额账户为单位长期性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财政集中支付业务,一个单位原则上设置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九条  过渡性账户。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和市财政局管理需要,市直预算单位可以设置下列过渡性账户。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深化,过渡性账户应逐步予以撤销。

(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往年结余财政性资金和其它收入。

此账户撤销后,根据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开立的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

根据零基预算管理要求,市直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新设零余额账户之外的基本账户,其他预算单位只能开设或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基建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各种基本建设资金的收付业务。直接承办基本建设任务的单位可开设一个基本建设存款账户,多个建设项目可分账核算,代建多个项目的原则上按代建单位开设一个基建存款账户,全部项目竣工后该账户应及时撤销。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性资金的,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相关支付,原则上不再单独开立基本建设资金存款账户。

(三)贷款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因业务需要而向银行贷款的收付业务。贷款转存款一般应在基本存款户中核算。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贷款的,不再设置。具体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该账户仅在单位与银行授信承诺书签订后予以开设。

贷款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存款账户和贷款转存款账户只能选择一个开设。

贷款还清后,应及时撤销该贷款转存款账户。

(四)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和汇缴业务。除上缴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或国库外,不得发生其它支付业务。上缴上级的非税收入,一律通过市财政办理。

该账户必须由市财政根据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的需要批准开设;被批准单位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银行且开立一个收入汇缴户。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障基金未直接缴入国库前,可以通过此账户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汇缴业务。除向市财政汇缴外,不得发生其它支付业务。

此账户余额实行清零管理。

(五)其它汇缴账户。用于已撤销基本账户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的缴存,代扣代缴税款。该账户除了汇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税款外不得发生其它收支。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由各单位代职工汇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的收付业务。仅限于住房公积金中心开设。

(七)社保基金发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财政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利息的收付业务。暂可按发放代理银行开设。

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由财政直接支付发放。

(八)外币账户。市直单位可根据外汇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立相关外汇账户。

(九)临时性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临时机构资金收付业务和新设机构注册验资业务,此账户应规定使用期限,期满后予以撤销。

第十条 特殊账户。单位按规定可以设置以下特殊账户。

(一)工会经费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工会经费收付业务。

(二)党费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党费收付业务。

工会经费账户、党费账户未开设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新设立。

(三)食堂账户。单位食堂进行独立核算的可开设食堂账户。

(四)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规定开设的其它账户。

第十一条  市直单位账户资金一般情况下不得转为定期存款,确实需要转为定期存款的,应在原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在本办法规定账户之外开设其它账户,不得开立无资金来源的一般账户。

对允许单位开设的账户,各开户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各单位未经市财政同意,不得对辖市、区提出账户开设要求,

不得要求所属单位设置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账户。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十三条 申请开立账户的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单位账户开立银行由单位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备办理相关结算业务资格的银行中选择。

第十四条 单位开户应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

应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性质,经费来源、现有账户)和账户开设具体原由,并填写《镇江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

(二)证明材料。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单位成立批准文件(新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开立基本建设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基本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开立贷款转存款账户。应提供贷款银行“授信承诺书”和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

开立收入汇缴户。提供市财政局非税征缴管理等相关处室批准的文件或批复。

开立外汇账户。应提供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党费、工会等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党委、工会成立的批文、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证书等。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提供成立临时机构、开展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文件等材料。

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直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业务处室,业务处应及时对单位开户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送国库处办理审批手续,全额管理的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账户开立须报分管局长审批。

市财政局一律不接待商业银行代替单位前来办理开户审批手续。

市财政局对单位开立账户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告知,并在《镇江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上明确该项资金收付业务的核算账户。

对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市财政局应在审批同意的《镇江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使用期满后,市直单位应及时办理账户撤销手续,资金余额(含存款利息,下同)转入财政专户或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六条  单位持市财政局批准的《镇江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账户开立后,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