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公共卫生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公共卫生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9-15                   盐财规〔2021〕11号

USHUI.NET®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6日市财政局印发的《盐城市市级公共卫生应急救助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5]21号)同时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2月25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市本级公共卫生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5年,根据《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的通知》(盐政办发〔2014〕71号)有关精神,我局和市卫健委联合出台了《盐城市市级公共卫生应急救助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5〕21号),现已满5年,需重新制定。为此,市财政局联合市卫健委进行修订完善,出台了该《办法》。

二、该专项资金使用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