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2〕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工商办字〔2017〕20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发布前审查是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为进一步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强化广告审查把关意识,切实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责任,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违法广告的发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 ○一二年二月九日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广告发布者应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制定本规定。
一、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二、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明确广告审查责任。广告审查员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工作,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广告复审,分管领导负责广告审核。
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配备广告审查员。广告审查员应当参加广告法律法规及广告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本单位发布的广告,提出书面意见;
(2)管理本单位的广告审查档案;
(3)提出改进本单位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协助处理本单位广告管理的其他有关事宜。
四、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审查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1)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要求补充证明文件;
(2)审核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3)检查广告表现形式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5)提出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广告审查员应当主动登录相关政府网站,查询了解相关部门公布的广告批准文件、违法广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