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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威医保发〔2023〕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执行《关于确保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威医保发〔2023〕59号规定,决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8.08.31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财政局、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财政局、社会工作部,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威发〔2023〕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保障政策,降低参保群众生育成本,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居民在本市或我市行政区域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统一为3000元/人。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高于规定标准的,医保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二、参保职工在本市或我市行政区域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待遇调整为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和待遇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为100%。

三、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疾病的治疗费用仍纳入生育医疗费用,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治疗羊水栓塞、产后出血(输血超过2个单位)以及生育时合并治疗其他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