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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舟山市船舶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舟山市船舶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2022-12-06 舟人社发〔2022〕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3〕60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人社局、经信局,市(新区)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改革精神,经研究,现将《舟山市船舶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文件正文见附件




《舟山市船舶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19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一、政策解读

2016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

2018年,我省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全面启动工程领域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探索建立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企业职称社会化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审更适应市场和企业需求。

近几年,我市不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在工程领域推进职称社会化评价,以塑机螺杆、采掘爆破、海洋电子信息、石化检维修行业为试点,将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打破了职称评审中资历学历限制,建立了以业绩贡献为主要依据的评价标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领域职称制度改革,使船舶工程专技人才评价更科学规范,推进我市建设新时代海洋特色人才港建设,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舟山市船舶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以下简称《评价条件》)。

二、政策依据

1、《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2、《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

3、《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

三、主要内容

《评价条件》共六章,十九条,并附《舟山市船舶工程制造维修类初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价和赋分标准》、《舟山市船舶工程研发设计类初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价和赋分标准》和《舟山市船舶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价船舶复杂程度赋分表》,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本评价条件依据国家、省有关职称改革意见制定,适用于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船舶工程设计开发、生产制造、检测维修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和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2、第二章(申报条件)。《评价条件》提出了申报船舶工程初、中级职称人员需要具备的学历资历条件、继续教育条件、年度考核等基本条件;放宽了学历资历条件限制,若不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