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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取消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做好取消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15〕1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继续有效实施《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国发〔1997〕37号)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不再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免税进口设备清单。

  自2015年5月1日起,商务主管部门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办理企业设立(增资)事项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的外商投资,应当在企业设立(增资)的批复中明确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的信息(以下称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包括: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性质、项目内容、项目投资总额。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项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的,应当按照相关条目分别明确上述信息。

  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发放企业批准证书之前,将本文第一条规定的信息录入全口径外商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录入系统后,应将其与企业批准证书信息一并通过系统上传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比对,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反馈比对结果。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