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建发〔2021〕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二、租金折旧率换算
根据房屋的建造年份,进行折旧率的换算。折旧年限为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
折旧率如下表:
房屋建造年份 |
折旧率 |
2010年及以后 |
20% |
2000年-2009年 |
40% |
1999年及以前 |
60% |
以2020年为基准,折旧率=房屋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例如:2010年及以后的房屋折旧率=10/50*100%=20%;
1999年及以前建造的房屋折旧率=30/50*100%=60%。
三、调整后租金价格
房屋建造年份 |
折旧率 |
钢混、砖混结构 (元/平方米) |
砖木、泥木结构 (元/平方米) |
2010年及以后 |
20% |
9.12 |
4.56 |
2000年-2009年 |
40% |
6.84 |
3.42 |
1999年及以前 |
60% |
4.56 |
2.28 |
四、公有住房租金的减免、优惠政策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红军、离休干部、已故离休干部配偶、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特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非在职优抚户、享受抚恤待遇的生活困难烈属,凭有效证件或证明,由产权单位给予全额减免。
(二)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租金参照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相应类别执行。
五、其他
(一)市区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公有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公有住房的有效管理。
(二)若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基准价格及租金作相应调整。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租金基准价格的说明
1.现行标准。按《关于丽水市区2007年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及出售公有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丽市房改委〔2007〕2号)执行,具体如下:
公有住房月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按下表标准执行
结 构 等 级 |
现住房(元/平方米) |
新房(元/平方米) |
|
钢混 |
一 |
3.30 |
4.60 |
二 |
2.90 |
4.00 |
|
砖混 |
一 |
3.05 |
4.20 |
二 |
2.52 |
3.47 |
|
三 |
1.89 |
2.63 |
|
砖木 |
一 |
1.90 |
2.60 |
二 |
1.50 |
2.00 |
|
泥木 |
|
1.00 |
1.50 |
注:新房是指1995年7月1日(含)以后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包括腾空旧公有住房)。
2.新标准。参考丽水市区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租金标准,钢混、砖混结构的为11.4元/平方米(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保障住房基准价的60%);砖木、泥木结构的为5.7元/平方米(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保障住房基准价的30%)。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丽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基准价格如下:钢混、砖混结构的为11.4元/平方米;砖木、泥木结构的为5.7元/平方米。如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租金基准价格相应调整。
(二)租金折旧率换算的说明
参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关于同意丽水市公用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函》(浙房改〔1995〕31号),根据房屋的建造年份,进行折旧率的换算。折旧年限为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折旧率如下表:
房屋建造年份 |
折旧率 |
2010年及以后 |
20% |
2000年-2009年 |
40% |
1999年及以前 |
60% |
以2020年为基准,折旧率=房屋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例如:2010年及以后的房屋折旧率=10/50*100%=20%;
1999年及以前建造的房屋折旧率=30/50*100%=60%。
(三)调整前后租金对比
房屋建造年份 |
折旧率 |
钢混、砖混结构 (元/平方米) |
砖木、泥木结构 (元/平方米) |
||
调整前 (元/平方米) |
调整后 (元/平方米) |
调整前 (元/平方米) |
调整后 (元/平方米) |
||
2010年及以后 |
20% |
3.47 |
9.12 |
1.5 |
4.56 |
2000年-2009年 |
40% |
3.47 |
6.84 |
1.5 |
3.42 |
1999年及以前 |
60% |
3.47 |
4.56 |
1.5 |
2.28 |
调整后的租金=租金基准价格*(1-折旧率)。
六、公有住房租金的减免、优惠政策的说明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红军、离休干部、已故离休干部配偶、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特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非在职优抚户、享受抚恤待遇的生活困难烈属,凭有效证件或证明,由产权单位给予全额减免。
(二)对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租金参照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相应类别执行。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处室:保障处,联系电话:0578-2102592。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