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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9-04-02商贸发〔2009〕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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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科级厅(局)、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快培育自主品牌,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于2005年联合发布了《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05[124]号)。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广大企业的大力推动和积极参与下,我国自主品牌建设已取得初步成效,有力促进了商品结构调整,提高了我国外贸发展质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自主品牌培育工作,我们对《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05[124]号)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将出口名牌更名为国际知名品牌。现将《关于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予以发布,同时废止《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05[124]号)。请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根据《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关于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增长,贸易大国地位日益巩固。同时,自主知识产权缺乏,商品附加值偏低,增长质量不高等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国际知名品牌匮乏,成为相当时期内制约我国外贸发展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做好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统一认识,坚定信心。继续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

  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实践表明,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是增强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必由之路。

  今后一段时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快培育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的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府鼓励引导为原则,完善培育国际知名品牌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以提供普遍公共服务为手段、营造培育环境为依托,坚持不懈地推进企业创建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突出重点,抓好企业,夯实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基础

  企业要充分发挥国际知名品牌创建工作主体作用,着眼当前、立足长远,充分认识品牌在开拓市场、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品牌发展规划。要借鉴发达国家企业的成功经验,加大研发设计投入,增强自主研发创新能力,增加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加工制造水平,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要做好商标注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工作。要利用现代流通手段,创新营销模式,开拓营销渠道,建立销售网络,完善售后服务。要全面提高综合素质,注重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为创建国际知名品牌奠定坚实基础。

  3、积极鼓励,加强引导,支持企业做好国际知名品牌创建工作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相关部门在不违反我国际协定义务的原则下,对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建设的企业给予支持。支持企业提高研发设计能力,建立公共研发设计平台,在信息、人才等方面向企业提供帮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企业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开展国际化经营,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鼓励企业“走出去’’,到境外加工、生产、组装品牌产品,为创建国际知名品牌提供海外平台。支持企业开发国内市场,引导企业以品牌为纽带进行资产重组和企业并购,在企业并购重组中,注重。保护和培育国际知名品牌。大力发展品牌连锁、专卖店、专业店等符合现代流通发展趋势的新型流通组织形式,建立多层次的品牌销售渠道,创建生产、流通、服务等各类国际知名品牌。积极向国内商业机构推荐被国际市场认可的国际知名品牌,支持品牌产品到国内知名商业企业中销售。鼓励银行、保险等商业机构按照市场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