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公共交通场站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公共交通场站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扬府办发〔2016〕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6〕65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区公交场站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责任、要求、程序和考核,着力推动市区公交场站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公交发展的基础保障能力,现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公交场站规划的科学性和执行力

1、坚持规划先行。市交通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合理编制公交场站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应明确公交场站的类型、选址、功能和规模,建立项目库,并安排好建设时序。

2、注重多规融合。公交场站专项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贸、旅游等其他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公交场站布局应与城市功能、形态相适应;公交场站选址地充分考虑出行需求、道路条件和公交线网的衔接、换乘的方便;公交场站功能设计应达到技术先进、功能齐备、经济适用的要求,可建成公交停车场、保养场或首末站。

3、加强规划控制。公交场站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市国土部门应将公交场站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市规划部门应将公交场站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其用地边界纳入城市黄线管理系统,做好用地管控。

4、落实配建要求。市区新(改、扩)建交通枢纽、住宅小区(2万人及以上)、商业中心、产业集中区、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时,应严格落实公交配套设施建设标准,需要同步规划建设公交场站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地块设计条件中提出配建要求,并征求公交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明确设计要点。市国土主管部门要按照配建要求在地块“招拍挂”中予以明确。市发改、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设计方案时,应严格把关。

二、进一步明确公交场站建设的责任和要求

5、强化专用公交场站和配建公交场站建设的主体责任。市区公交专用场站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建设,按照“一年一区建一场(站)”的要求,确保在建一批、计划一批、规划一批,实现持续滚动发展。

配建的公交场站,由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按照同时报批、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在公共交通设施建成前,应当在首期工程建设时即明确公交场站配建计划,并根据需要设置过渡设施。

6、明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建设的责任分工。根据道路等级和规范要求,具备条件的新(改)建城市道路,须同步建设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建设单位要将港湾式公交站台建设纳入道路工程项目概算,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根据实际需要,对有条件的非港湾式公交停靠站逐步优化改造为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由市建设部门负责站台土建改造工作,市交通部门负责站棚建设工作。

7、鼓励公交场站功能拓展和综合开发利用。为满足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的发展需求,需要在公交场站建设时,同步规划建设加油站、加气站或充电站的,由公交企业自建或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投资主体进行投资建设。对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公交场站,鼓励项目建设主体在满足公共交通使用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综合开发利用,适当提高场站容积率。对现有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综合开发。公交场站综合开发的收益优先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或弥补公共交通运营亏损。

8、落实公交场站建设的优惠政策。公交场站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市国土部门要以划拨方式优先保证。根据国家、省文件规定,市相关部门对城市公交场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城市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