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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明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明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828号 2014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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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推进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现就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民办中小学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就读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依法申请开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国际学校”),向在中国境内持有合法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收取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

二、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就读的民办中小学(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向外籍人员子女收取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民办中小学根据我国政府与派遣国双边协议来华接受中小学教育的外籍人员子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际学校及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就读的民办中小学,要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