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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工信字〔2023〕8号

 
USHUI.NET®提示: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15日。
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分局:

        现将《济宁市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制造强市”战略,着力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 济政发〔2021〕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济宁市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奖补旨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包括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示范项目,每年遴选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共性条件。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自申报前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第四条 示范企业。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原则上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30%以上。

第五条  示范平台。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