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日。
附件
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一)优良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
类别 |
优良信息 |
计分标准 |
最高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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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表彰 奖励 |
企业、法定代表人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
10分/项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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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法定代表人获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级相关职能部门、市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
5分/项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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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法定代表人获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表彰奖励的 |
4分/项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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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获市级以上创新奖或专项课题奖,每获市级一项加2分,每获省级一项加3分,每获国家级一项加5分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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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造价咨询业务技能竞赛获得名次或奖励的(专职专业人员参与其他竞赛参照执行):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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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报 表扬 |
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8分/项 |
1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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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获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级相关职能部门、市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6分/项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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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通报 表扬 |
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获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表扬的 |
5分/项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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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获得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
2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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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业绩 信息 |
工程造价咨询收入排名全市前8名加分:第1名得8分;第2名得7分……按照降序排列类推至第8名得1分。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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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专业 能力 |
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编写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标准规范 |
国际、国家标准规范 |
10分/项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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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地方标准规范 |
5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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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派员参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或委托的课题研究,计价依据、培训教材制(修)订等 |
5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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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资质中的任意一项的,得1分;任意两项的,得2分;任意三项及以上的,得3分,该项最高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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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超过10人,且养老保险缴纳齐全的,每增加1名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加0.2分,该项最高得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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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企业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超过10人,且养老保险缴纳齐全的,每增加1名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加0.1分,该项最高得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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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可行的质量奖惩办法,包括: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作业计划、实施方案、三级审核制度等加0.5分。企业有职业标准指南或自行编制的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范本(模板)或作业指导书加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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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经验被全省推广,或组织现场观摩的每项次加5分;被全市推广或组织现场观摩的每项次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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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日照市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 |
1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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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在日照市开展建筑工程分阶段结算审核的 |
1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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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业 贡献 |
企业派员参加各级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调研、测算、监督检查等业务工作的 |
2分/项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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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企业申报造价指标信息被省或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采用并发布的 |
1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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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提供符合要求的典型工程案例被省或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采用的 |
2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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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社会 信用 |
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 |
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并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
3分 |
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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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获得县区级以上党组织表彰奖励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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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基层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经验做法被有关部门推广的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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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
捐赠价值累计不足一万元的 |
1分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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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捐赠价值累计不足十万元的 |
2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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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捐赠价值累计超过十万元的 |
3分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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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良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
类别 |
不良信息 |
计分标准 |
1 |
严重 违法 行为 |
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20分/次 |
2 |
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级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 |
1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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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被市级、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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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报 批评 |
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
15分/次 |
5 |
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级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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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被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
6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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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被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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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场 行为 |
不接受、不配合行业监管或拒绝报送有关资料的 |
20分/次 |
9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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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评价年度内被要求限期整改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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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评价年度内被要求限期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期满后未达到整改条件的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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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投标过程中存在扰乱市场价格,或被投诉低于成本价中标又不能做出做出合理解释的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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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开展造价咨询活动,未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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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省、市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数据平台上报成果文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统计报表》或延迟上报的;未按要求参加各级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学习、交流、会议等活动的;参加会议迟到的或会议要求企业负责人参加而无故未参加的;未按要求上报资料信息的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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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计价活动中人工工日单价未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综合工日单价执行;规费、税金、价目表等未按照国家、省、市现行计价规范、定额、计价规定编制的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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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承揽咨询业务无咨询合同的;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相关备案,提供资料模糊、不规范需要退回修改2次以上的;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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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未按规定为专职专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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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咨询 服务 行为 |
故意泄露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
20分/次 |
18 |
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1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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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允许非项目咨询人员在该项目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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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咨询成果进行复审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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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咨询 服务 行为 |
存在工程类别划分、清单列项、工程量计算等错误的 |
2分/次 |
22 |
咨询成果文件未加盖企业公章和造价师执业印章的;无三级审核或三级审核意见签署、印章、日期不齐全;非编制、审核人员本人签字、盖章的;未注明出具成果日期的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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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咨询项目成果文件无专用档案室的;无专(兼)职档案管理员的;无档案台账或台账不完整的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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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诚信 行为 |
与当事人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有欺诈现象的 |
20分/次 |
25 |
在接受行业监管、申请信用评价、填报统计报表等活动提供虚假材料的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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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社会 影响 |
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被投诉查实的 |
10分/次 |
27 |
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引发群体性事件、负面舆情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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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负面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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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他不良行为 |
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1-20分/次 |
30 |
“黑名单”行为 |
“黑名单”行为转为不良信息的 |
10分 |
企业自行申报受到司法机关和其他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通报等不良信息的,按评价标准的70%减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