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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精神,我委修改完善了我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现将相关政策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我省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1.非居民用气。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原则上由企业所有采购气量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已实行LNG价格“高进高出、低进低出”政策的市县,可将合同外临时采购的LNG气量剔除,不计入综合采购价格。同一城市(区、县)内有多家城镇燃气企业的,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应按全部企业气量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2.居民用气。上下游企业签订合同的民生用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供应。居民用气合同量满足居民用气终端销售量的,按上游企业年度合同量签订的浮动幅度联动;居民用气合同量不足,需采购非居民管道气和其它市场价格气量弥补的,可按照采购量由低到高的价格顺序计入联动范围。

(二)联动幅度

联动幅度原则上按企业天然气实际综合采购价格减基准门站价格,并考虑购销差率确定。

1.非居民用气。计算公式为: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幅度=(计算期非居民用气综合采购价格-非居民用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1-非居民用气购销差率)

该公式用于计算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后,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综合采购价格是指城市(区、县)所有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天然气(可不包括合同外临时采购的LNG)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格,气量按当地天然气采购量确定;购销差率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最高不超过2%。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当地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涨跌同向联动调整

2.居民用气。

(1)当居民用气合同量满足居民用气终端销售量时,计算公式为: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幅度=居民天然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上游企业居民用气价格浮动比例÷(1-居民用气购销差率)

(2)当居民用气合同量不能满足居民用气终端销售量时,计算公式为: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幅度=(计算期居民用气综合采购价格-居民用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1-居民用气购销差率)

该公式用于计算城镇燃气企业居民用气综合采购价变动后,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综合采购价格是指城市(区、县)所有城镇燃气公司采购的天然气(可不包括合同外临时采购的LNG)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气量按当地天然气采购量确定;购销差率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最高不超过4%。

(3)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下调幅度不限,向上联动时应设置上调幅度限制。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或居民用气量严重不足,须大量采购非居民气量弥补,造成终端销售价格上涨幅度过大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涨幅度最高不超过0.5元。

(三)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季度或半年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可按半年或一年联动,具体联动周期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联动程序

城镇燃气企业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办法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统一制定,也可由各县(市、区)按照定价权限分别制定。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办法应履行价格听证程序。价格联动办法报经人民政府同意后,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机制和价格管理权限,在规定的联动幅度内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二、建立偏差校核机制

因企业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不及时或采购的市场气量价格与已联动的价格幅度差异较大时,应建立偏差校核机制予以弥补,即当期联动时的综合采购价格与实际发生的综合采购价格差异,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