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新政令第77号)相关规定,现将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
税务机关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
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
契税纳税期限公告的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6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公告的解读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
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2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在我区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
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现将《公告》中有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
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满足我区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纳税环境。我局就核定“
契税纳税期限”的问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