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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新闻专业职称申报条件》《重庆市出版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新闻专业职称申报条件》《重庆市出版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新闻出版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宣传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宣传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新闻出版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各出版单位:

现将《重庆市新闻专业职称申报条件》《重庆市出版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新闻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1〕5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新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新闻舆论工作队伍,结合我市新闻专业技术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新闻专业技术职称分为记者和编辑两个专业类别,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记者专业的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记者、记者、主任记者、高级记者,编辑专业的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编辑、编辑、主任编辑、高级编辑。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申报条件适用于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类网站、区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中,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新闻事业。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

(二)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新闻工作,具备相应的新闻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实事求是。

(三)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四)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助理记者、助理编辑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新闻采编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3年。

第七条  具备以下专业能力:

(一)具有基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基本掌握新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了解新闻传播规律,有一定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进行某一方面的新闻采编工作。

第八条  首次取得新闻记者证且尚无专业技术职称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职称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五章  记者、编辑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4年。

第十条  具备以下专业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掌握新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新闻学术水平。

(二)熟悉新闻运作规律,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进行新闻采编工作,能基本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能够指导初级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取得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职称以来,代表性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一)承担过3次以上难度较大的采编任务,完成任务较好,在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在一个地区、一个行业范围内产生一定的影响;或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采编业务有明显成绩,得到过所在单位的表扬或奖励2次以上。

(二)获得省级新闻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级新闻奖三等奖1项以上(仅适用区县申报人员)。

(三)出版专业著作、教材、译著(独著或本人撰稿1万字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参与完成省级新闻相关专业课题(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撰写省(部)级单位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1项以上新闻相关调研报告,得到委托单位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委托单位采纳。

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学历、年限等要求,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职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新闻专业记者(编辑):

(一)获得国家级新闻奖三等奖1项以上。

(二)获得省级“十佳新闻工作者”称号;或获得省级新闻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

(三)出版专业著作、教材、译著(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或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四)作为主持人(负责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省级新闻相关专业课题(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省(部)级单位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1项以上新闻相关调研报告,得到委托单位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委托单位采纳。



第六章  主任记者、主任编辑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备大专学历且在艰苦边远地区从事新闻工作15年以上,取得记者或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具备以下专业能力:

(一)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新闻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新闻学术造诣。

(二)全面掌握新闻运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新闻采编实践功底,新闻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采写或编发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新闻作品。

(三)是新闻采编专业领域全媒型或专家型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四)取得一定的新闻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新闻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

第十五条  取得记者(编辑)职称以来,代表性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一)独立或作为主要负责人采编过3篇以上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点新闻作品;或承担3次以上重大报道活动(排名前3),成绩显著;或参与策划和组织3个以上有较高质量的版面和栏目;或担任3次以上专题报道的主要编审任务,所编审的新闻作品(排名前3)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策划(创办)报纸、期刊或品牌、专版、节目、栏目等;或采编业务工作中解决过较大疑难问题或某一方面有创新,业绩显著,在全市新闻界有较高威信。

(二)获得省级“十佳新闻工作者”称号;或获得省级新闻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或获得省级新闻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仅适用区县申报人员)。

(三)出版专业著作、教材、译著(独著或本人撰稿10万字以上);或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作为主持人(负责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省级新闻相关专业课题(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省(部)级单位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2项以上新闻相关调研报告,得到委托单位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委托单位采纳。

第十六条  对不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学历、年限等要求,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记者(编辑)职称满2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新闻专业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一)获得长江韬奋奖;或获得国家级新闻奖三等奖1项以上。

(二)获得省级“十佳新闻工作者”称号及省级新闻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新闻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或三等奖4项或一等奖1项及三等奖2项以上。

(三)出版专业著作、教材、译著(本人撰稿20万字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四)作为主持人(负责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省级新闻相关专业课题(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持人(负责人、第一完成人)完成国家级新闻相关专业课题(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省(部)级单位或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3项以上新闻相关调研报告,得到委托单位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委托单位采纳。



第七章  高级记者、高级编辑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备大专学历且在艰苦边远地区从事新闻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任记者或主任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能力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新闻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新闻学术造诣。

(二)系统掌握新闻运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新闻采编实践功底,新闻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采编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采编业务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新闻界有一定影响,采写或编发有较大影响力的新闻作品。

(三)新闻采编专业领域全媒型或专家型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四)取得重大新闻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新闻相关研究成果,推动新闻行业发展。

第十九条  取得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职称以来,代表性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三:

(一)独立或作为主要负责人采编过5篇以上有较大社会影响、起示范作用的重点新闻作品;或直接策划、组织过5个以上有较高质量的版面和栏目,或直接指挥实施过5次以上重大报道活动,成绩显著,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或策划(创办)报纸、期刊或品牌、专版、节目、栏目等;或采编业务工作中解决过重大疑难问题或有重大创新,业绩显著,在全市新闻界有较高威信。

(二)获得国家级新闻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十佳新闻工作者”称号及省级新闻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新闻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或三等奖4项或一等奖1项及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级新闻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仅适用区县申报人员)。

(三)出版专业著作、教材、译著(独著或本人撰稿20万字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四)作为主持人(负责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省级新闻相关专业课题(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持人(负责人、第一完成人)完成国家级新闻相关专业课题(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省(部)级单位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3项以上新闻相关调研报告,得到委托单位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委托单位采纳。

第二十条  对不具备第十七条规定的学历、年限等要求,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职称满2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新闻专业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一)获得长江韬奋奖;或获得国家级新闻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二)获得省级“十佳新闻工作者”称号及省级新闻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级新闻奖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4项以上;或获得国家级新闻奖1项及省级新闻奖二等奖2项以上。

(三)出版专业著作、教材、译著(本人撰稿25万字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四)作为主持人(负责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省级新闻相关专业课题(项目)2项以上,且其中1项获评优秀成果;或作为主持人(负责人、第一完成人)完成国家级新闻相关专业课题(项目)1项以上,并获评优秀成果;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省(部)级单位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4项以上新闻相关调研报告,得到委托单位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委托单位采纳,对我市新闻事业单位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三)本条件所称“新闻作品”指新闻专业技术人员采写编辑的消息、通讯、评论,拍摄录制的图片、音频、视频,制作的新媒体作品等。

(四)本条件所称业绩、成果均指任现职称以来取得的新闻专业的业绩、成果。

(五)本条件所称“区县申报人员”,是指申报人员记者证上载明的单位为区县融媒体中心。

(六)本条件所称“国家级新闻奖”主要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由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单位评比的新闻专业类奖项(包括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新闻奖等)。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主办的中国报业深度融合发展创新案例等新闻传媒类评选,视同为国家级新闻奖。有关奖项对应等次在当年申报评审通知中明确。

“省级新闻奖”主要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部门机关、人民团队、有关社团及其所属单位评比的新闻专业类奖项(包括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重庆新闻奖等)。

(七)本条件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学术期刊(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不含增刊、专刊、特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且字数不少于4000字。“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或中国社科院、中央党校主办的重要内部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1500字版面以上的学术理论文章,每1篇计算为1篇核心期刊论文。

(八)本条件所称“著作”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不包括个人新闻作品“汇编”“选编”“文集”等成果。

(九)本条件所称“国家级新闻相关专业课题(项目)”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发布或委托的新闻相关专业课题(项目);“省级新闻相关专业课题(项目)”是指省级社科规划课题以及省级部门或机构发布或委托的新闻相关专业课题(项目)。课题(项目)的完成以立项单位授予的验收合格证书或结项证书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新闻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6〕33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出版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1〕1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出版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出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合我市出版专业技术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依次为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

第三条  出版专业初级、中级职称通过考试取得,副高级、正高级职称通过申报评审获得。通过考试取得的初级、中级职业资格,即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申报条件适用于在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出版事业。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出版工作职责使命。

(二)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出版工作,具备相应的出版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副编审申报条件



第七条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编辑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第八条  具备以下专业能力条件:

(一)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出版学术造诣。

(二)全面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参与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出版物,或参与开展了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三)是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四)取得一定的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出版相关行业标准、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

第九条  取得编辑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担任责任编辑、策划编辑、技术编辑、责任校对、美术编辑等的出版物,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1种或三等奖2种。

(二)担任责任编辑的省级以上重点出版物,出版后有3种被报刊选载或评论。

(三)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有2种被评为全国性优秀出版物,或有3种被评为省级优秀出版物。

(四)担任策划编辑或责任编辑的出版物被评为国家级重点出版物。

(五)担任策划编辑或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转让版权3种(套)。

(六)担任策划编辑的出版物中(不含教材、教辅读物、期刊),重印、重版数量占30%以上且不少于3种,或1种发行数超过10万册。

(七)在期刊中担任编辑的文章,有8篇被报刊转载或评论。

(八)在期刊中担任编辑的文章,有3篇获省级以上奖励。

(九)担任编辑的期刊在省级以上综合质量考核中连续两届被评为优秀,且担任编辑的文章不少于10篇。

(十)在期刊中担任栏目策划或栏目编辑的栏目,有1次获省级以上奖励。

(十一)解决内容编辑、技术设计、校对等出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形成研究成果。被国内1家图书出版单位或3家以上其他出版单位推广或被省级行政管理部门采纳。

(十二)出版专业著作(独著或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或发表论文3篇。

第十条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满3年,除满足第八条、第九条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副编审职称:

(一)获得全国性出版奖项(本人排名第一)。

(二)具有大专学历,累计从事出版工作满25年,同时获得省级以上出版奖项(本人排名第一)。



第五章  编审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二条  具备以下专业能力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出版学术造诣。

(二)系统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出版工作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出版界有一定影响,主持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出版物,或主持开展了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三)是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四)取得重大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出版相关研究成果,推动出版业发展。

第十三条  取得副编审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担任责任编辑、策划编辑、技术编辑、责任校对、美术编辑等的出版物,获省级一等奖1种或二等奖2种或三等奖3种。

(二)担任策划编辑或责任编辑的省级以上重点出版物,出版后有4种被报刊选载或评论。

(三)担任策划编辑或责任编辑的出版物,有3种被评为全国性优秀出版物,或有4种被评为省级优秀出版物。

(四)担任策划编辑或责任编辑的出版物,有2种被评为国家级重点出版物。

(五)担任策划编辑或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转让版权4种(套)。

(六)在期刊中担任编辑的文章,有10篇被报刊转载或评论。

(七)在期刊中担任编辑的文章,有4篇获省级以上奖励。

(八)担任编辑的期刊在省级以上综合质量考核中连续两届被评为优秀,且担任编辑的文章不少于20篇。

(九)在期刊中担任栏目策划或栏目编辑的栏目,有2次获省级以上奖励。

(十)解决内容编辑、技术设计、校对等出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形成研究成果。有2项被国内2家图书出版单位或4家以上其他出版单位推广或被省级行政管理部门采纳。

(十一)完成重要编审任务,在出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核或评审等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提出重要书面审核意见并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十二)出版专业著作(独著或本人撰稿10万字以上),或发表论文5篇。

第十四条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副编审职称满3年,除满足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编审职称:

(一)获得全国性出版奖项(本人排名第一)。

(二)累计从事出版工作满28年,且任现职以来获得2种省级以上出版奖项(本人排名第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所称“出版物”指已公开出版的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

(三)本条件所称“业绩成果”均需与本专业相关,所获奖励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且能证明本人所起作用。

(四)本条件所称“责任编辑”如无说明,均指出版物版权页或正文中载明的“责任编辑”。同一成果有多个责任编辑的,认定排名第一的责任编辑。未标注“责任编辑”的数字出版相关项目,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第一执行人视为“责任编辑”。

(五)本条件中的各类奖项由行业主管部门解释。其中“国家级奖项”主要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由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评比的出版相关专业类奖项(包括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出版政府奖、韬奋出版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等)。“省级奖项”主要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部门、人民团体、有关社团评比的出版相关专业类奖项(包括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同级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颁发的出版相关专业类考核评定结果,可作为同级获奖参考。

(六)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重点出版物”指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认可的重点出版物(包括省级以上出版资金资助项目、出版物规划项目等)。

(七)本条件所称“优秀出版物”由行业主管部门解释。其中“全国性优秀出版物”指由国家行政管理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评选、遴选类出版物。“省级优秀出版物”指由省级行政管理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评选、遴选类出版物。

(八)本条件中获奖作品、重点出版物数量计算单位“种”,如为期刊,可按“次”计算。

(九)本条件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刊号CN期刊(学术类或出版相关类)的学术论文。包括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杂志和省级党报理论版发表的文章。

(十)本条件所称“著作”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公开出版的著作,不包括个人作品“汇编”“选编”“文集”等成果。

(十一)本条件所称“研究成果”指出版相关行业标准、研究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