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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制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制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建法函〔202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


现将《山东省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确保11月10日前实施,并将执行情况于12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管局。

联系人:左绍辉 刘娜娜,电话:0531-87080862,电子邮箱:sdhw@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7日

山东省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制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审批效率,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发〔2018〕35号文件部署,准确把握“证照分离”改革方向,不断创新和改进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机制,围绕“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许可审批新模式,推动行政许可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不断强化市场主体地位,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助推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服务经济文化强省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简化审批流程。主管部门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审批事项应满足的审批条件和核查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作出满足审批条件的承诺,并签订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依据申请人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

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通过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撤销许可。

三是提高服务效能。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最大幅度减少企业申报材料,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办事创业,全力提升政务服务工作效能,积极营造质优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四是推进信息共享。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能够在线获取市场监管登记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一次办好”的要求,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

二、审批流程

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仍按原规定流程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的,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上报加盖企业公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申请表。

(二)受理。主管部门接收申请表及告知承诺书后,与申请人签订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发证。出具受理通知书后,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按规定予以发证(注明为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申请人经核查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四)核查

1.申请人应在主管部门发证后2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中约定的期限及内容提交全部材料,未如期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全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承诺书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申请人在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及内容提交全部材料后,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现场重点核查企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环卫作业机械装备等,实现对承诺内容核查全履盖。

3.经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的,通过网站向社会发布核查公告,申请人凭公告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并到政务服务中心换取新证。

4.经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求申请人自递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申请人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细化方案。各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照分离”改革,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承担改革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改革。

(二)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加强部门间协同,按照“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等原则,通过审批后定期核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条件监管、日常行业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三)建立完善惩戒机制。对申请人因在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全、提交材料不符合承诺书要求或整改未达到要求而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对该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列入诚信“黑名单”,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将抽查结果归入企业诚信档案,对失信的企业依法在投融资、政府采购、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附件: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样本)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    〕年第   号


申 请 人(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的通知》(鲁建城管字〔2017〕4号),主管部门就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2016年修改)

第102项 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修改)

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三)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的通知(鲁建城管字〔2017〕4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分级条款

1.一级企业条件

(1)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性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环境卫生及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5吨以上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不少于15辆,具有小型道路保洁专用车辆不少于5辆;机械清扫车辆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漏、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

(2)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企业拥有经营性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不少于20辆,总载重量≥200吨;垃圾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和自动卸载功能,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记录仪。

2.二级企业条件

(1)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性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或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5吨以上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不少于10辆,具有小型道路保洁专业车辆不少于3辆;机械清扫车辆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漏、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