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6年6月1日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
)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政策解读.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9日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问:为什么要制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公告(以下简称《办法》)
答:今年,李克强总理指出,要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对守信主体给予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等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同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快新疆税收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