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流字[2008]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和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实现新旧条例的顺利衔接、过渡,我们把新条例出台的背景以及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简要整理,并提出了贯彻落实的工作要求,现一并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
增值税的最大优点是能够避免企业在生产专业化过程中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1994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保障财政收入、避免重复征税、体现中性原则产生了积极的效用;但由于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因此,仍然存在着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问题,不利于促进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制约了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社会各界关于对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认识逐渐趋于一致,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条件已经成熟。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十一五规划”中也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将完成这一改革。为实现上述目标,自200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先后在东北三省、中部六省26个城市和我区东部七盟市进行了改革试点。试点工作进展顺利,达到了预期目标。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增值税制度,降低企业设备投资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扩大国内需求,保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于消费税和增值税之间存在着较强的相关性,为了保持两个税种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同时对《消费税暂行条例》也进行了必要的修订。
二、全面领会新“两税”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增值税、消费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的两大主体税种,不论是从其收入规模还是涉及范围上讲,“两税”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修订后的“两税”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进行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而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税制转型而可能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现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