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机电发〔2002〕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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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厅(委、局),各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于确实不能一次清关的,可实行“十一批一证”,即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进口单位在进口时确有必要需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在填报进口申请表时要在备注栏注明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