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的通知
宿建发〔2018〕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第二批)》 ( 2021年10月12日)规定,予以修改
宿豫区、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大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规营销。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企业,以发放VIP卡、认筹、预订、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购房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严格预销售许可与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交的商品房预(销)售方案中,应明确销售方式、拟开盘时间、开盘地点。《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取得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销售现场、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示经批准的销售方案。
三、加强售前现场检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手续时,应加强现场勘查,施工进度达不到要求和与预售方案不一致的,不得予以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开盘前三天通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对销售现场公示情况进行查看,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开盘。
四、加强预销售过程现场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炒卖房号。开盘时间应当在9:00至20:00之间。项目销售期间,应主动配合并接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
五、合理控制房屋销售登记规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销售许可后进行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