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家尖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舟政发〔20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需要修改。需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拟修改。拟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朱家尖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朱家尖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朱家尖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桥水域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大桥通航桥孔按下列规定通行:
(一)主通航桥孔允许通行300-1000载重吨船舶(客船150-800总吨);
(二)西副通航桥孔限定由北向南单向通行300载重吨(客船150总吨)以下的船舶。船舶应在桥涵标引导下,尽可能在通航桥孔中央行驶;
(三)东副通航桥孔限定由南向北单向通行300载重吨(客船150总吨)以下的船舶。船舶应在桥涵标引导下,尽可能在通航桥孔中央行驶;
(四)通过主通航桥孔的船舶应与桥墩边缘保持20米以上的横距;通过副通航桥孔的船舶应与桥墩边缘保持15米以上的横距;
除本条所列通航桥孔外,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第五条 通过大桥通航桥孔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高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按照通航桥孔的通航技术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通航桥孔,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大桥。
下列船舶禁止通过大桥通航桥孔:
(一)1000载重吨(客船800总吨、军用船舶标准排水量1000吨)以上的船舶;
(二)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超过21米的船舶;
(三)不适航的船舶。
第六条 通过大桥主通航桥孔的船舶,不得在主通航桥孔内交会。
当两船有可能在主通航桥孔内交会时,逆流船应等候顺流船。当对流向有怀疑时,应假设本船为逆流船,主动等候和联系对方,待协商一致后,安全通过。
第七条 在大桥水域内的每一船舶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相互间保持安全距离。
第八条 在桥区航道内航行的船舶应按本办法规定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
第九条 快速船在航时,通常应宽裕的让清所有非快速船,并应避免妨碍其航行。但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本章各条及《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 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十一条 船舶在桥区航道内航行,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大桥轴线两侧200米范围内追越他船;
(二)除快速船外,在大桥轴线两侧200米外的桥区航道内追越他船;
(三)横越桥区航道;
(四)逆向行驶;
(五)并列行驶;
(六)调头和妨碍他船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拖带船组及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大桥水域:
(一)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服从主管机关的指挥;
(二)须在白天通过大桥水域。
第十三条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除客船外,禁止300载重吨以上以及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驶入桥区航道。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所有船舶驶入桥区航道。
第十四条 任何船舶、设施,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大桥禁航水域。
第三章 停泊、作业
第十五条 船舶在大桥水域内进行靠、离泊作业,应选择合适时机进行,及时向过往船舶通报本船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停靠在大桥水域内码头的船舶,应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断缆,危及大桥和大桥水域通航安全。
第十六条 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锚泊、试航、校正罗经、捕捞、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