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6〕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下称“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咨询论证、勘测设计、评估评价、检验检测、审查审核、鉴证鉴定等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部门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对口管理。审批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明确市属权限内涉及行政审批的全部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经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后,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动态调整。
没有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四条 按照“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以网上中介机构服务平台、信用体系和自律建设为重点,规范中介服务市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指导,改善投资和发展环境。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行业协会,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纳入招投标管理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六条 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允许所有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本地市场。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自行设置或借备案、登记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
第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依法持有相关证照,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行政审批部门对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中介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法律、法规没有资质限制的,申请人可自行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文件。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行政审批申请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中介服务行业。审批部门负责引进国内外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且本地紧缺的中介机构进入本地市场参与竞争,加快形成同一性质中介机构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执业与收费
第十条 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执业基本信息;应当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并做好执业记录。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出具服务结果应当有明确的承诺时限。
对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承诺时限为20个工作日以内;非技术性事项的服务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以内。
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环境保护等较为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中介事项的服务承诺时限,由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双方自行约定。
对指定服务的中介机构、处于垄断地位(少于3家)的中介机构办理的中介事项,由对口审批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政府事业性质的中介机构办理的中介事项,审批部门可视情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承诺时限不含公示、听证、修改等时间。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事项。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事项,应明确相应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对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政策评估和调查,完善收费标准;检查督促中介机构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规范收费行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协助。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应当实行合同管理,委托合同应当载明服务内容、质量保证、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及特殊要求等条款;在签订之日起5日内,经审批窗口或网络平台按设定格式向审批部门进行全文或简易报备;审批部门负责履约监管,可对合同条款提出增补要求。
审批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要求,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分类制定示范合同文本并公布。
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费。
第四章 网络平台
第十六条 依托政务服务网,统一建设市,县(区)、功能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络平台,为中介服务信息查询、业务指导、网上竞价、网上申请、合同备案、专家论证、服务评价、公告公示、咨询投诉等提供技术支持。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各自网络平台的运行与维护管理。技术管理由市信息技术中心负责。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应落实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负责网络平台日常相关工作。
(一)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二)提供办事指南、示范合同、参考文本、规范标准、政策法规等相关服务信息;
(三)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统一规范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信息库(同一中介事项相应办理的中介机构通常应不少于10家),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四)对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中介事项,按行业规范建立网上评审论证专家库;
(五)受理、办理网上竞价、中介机构入库、远程评审、联合测绘等相关业务并为申请人提供指导服务(即时受理至办结:网上竞价、中介机构入库为2个工作日,远程评审、联合测绘为5个工作日或约定);
(六)对审批办结的中介事项即时对服务质量作出综合评价,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对意见建议、咨询投诉等互动信息及时作出回应;
(八)按系统设定的表式,每季度向行政服务中心报备中介服务基本信息、服务评价、诚信记录及清单与信息库调整等情况,作为考评的依据;
责任人和操作人员因故调整,需向同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机构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