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工信发〔2019〕1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根据《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管理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申报的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含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下同)项目及负责安排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二)按照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项目;
(三)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应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的其它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导的项目,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其他部门主导的,要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资金项目筛选
第四条 组织筛选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贯彻落实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或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二)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规定;
(三)项目技术、装备和工艺先进,市场前景好,安全环保,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高;
(四)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行为。
第五条 对各类专项资金项目,要结合管理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通知),明确资金使用方式、支持范围、申报要求等。
第六条 项目筛选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项目申报通知除涉密内容外,要及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项目组织筛选,须经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逐级筛选,并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要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专项资金的前置条件。
第九条 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应当如实提供信息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筛选确定,必要时组织咨询机构或专家等评审论证。组织项目论证时,根据行业、专业等需要,原则上应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评审。
与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项目,应与相关部门共同评审。
第十一条 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应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尚未规定的,应根据专项类别制订项目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报的项目,申报数量超过省级规定限额的,须经专家评审并公示,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申报数量未超过省级规定限额的,主管业务科室初审,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十三条 市级权限内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经专家评审并公示后,按照“三重一大”要求,一律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议研究;需市政府领导审核的,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批。
项目最终分配方案下达后及时在市工业和信息局网站上公开。
与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项目,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对不使用专项资金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项目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进行自主决策。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根据行政审批部门的反馈清单,加强对权限内管理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 对事前补助专项资金项目,要实行定期调度制度,重点调度专项资金到位和完成投资等情况。对事后奖补的专项资金项目要密切跟踪专项资金的到位情况。
第十七条 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止资金不合规使用。对资金使用不合规的,要督促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项目应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故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调整。
调整是指对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或建设期限等进行变更,或对计划建设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予以终止。项目调整应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