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改委 丽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发改价格〔2020〕3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精神,结合丽水实际,制定了《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3日
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城镇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根据《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精神,结合丽水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市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
按照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标准执行。省取水定额标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取水定额标准,每年对用水户年用水量进行核定。因用水户投资、产值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以对年用水量进行重新核定。
三、超定额加价管理
(一)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第一档:年用水量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
第二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0.5倍缴纳;
第三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倍缴纳。
“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企业,第二档和第三档分别加价0.6倍和1.2倍缴纳自来水费。
(二)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公共供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附加费用。
(三)计费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