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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财行〔2009〕2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省联席会议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丽水市市级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丽水市市级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丽水市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化解工作机制,根据中央、省联席会议有关文件和《浙江省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访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全额拨款设立,专门用于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和救助发生严重生活困难信访人员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级信访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信访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信访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解决信访问题,专款专用,从严审批,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二)限额发放原则。信访专项资金坚持限额发放,原则上每一信访事项限5万元以下。遇特殊情况,经市信访局局务会议专题研究决定,可提高发放额度。

(三)对象限制原则。信访专项资金适用对象为信访事项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单次救助原则。信访专项资金一般不重复救助同一信访事项、同一当事人。

第五条&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