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199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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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继企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后,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做好这一工作。实施中有什么间题,请与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联系。
无锡市人民政府
1993年5月13日
无锡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完善社乡保障体系,保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来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驻锡部队的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指干部、聘用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临时工等),均应参加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养老保险费是指参加社会统筹的单位向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津贴的实际费用,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定期救济费(不包括单位在福利基金中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各种补贴)。
离退休人员的医疗、福利费用,仍按有关规定在原单位原科目中开支。
第四条 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工作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
第五条 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标准:单位按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3%计算缴纳,在原支出款项“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科目中列支;个人按其工资总额2%计算缴纳,由所在单位代为扣缴。统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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