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业户定额补充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征字〔1998〕3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征管类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额管理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额管理补充办法
为了全面实现税收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进一步加强对
个体经济的税收征管,科学地测定和核定税额,公平税负,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业户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除确定为应建帐的有证
个体工商业户和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两个月以上的无证户,均属定期定额税收管理的范围。
对流动商贩、农产品临时贩运者,采用查验征收方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二、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盟市国税局负责制定
个体户定额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确定定额的标准和幅度以及技术经济、成本项目等指标参数,指导组织和协调定额管理工作。
旗县市国税局,应成立定额核定审查小组,其主要成员由分管领导、税政综合管理、稽查、计征及税源管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计算核定并决定定额,下达和调整定额,全面组织实施定期定额管理工作。
个体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应设置税源管理岗(
个体私营)。具体负责定期定额核定的典型调查、测算评估、组织落实,下达和公布定额,以及定期检查定额的执行情况等工作。
三、户籍管理
(一)内容:对所辖
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