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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实施意见

台政办发〔2017〕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困难群众价格补贴机制,加快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减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因物价上涨而产生的影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价格补贴发放范围

  市区价格补贴发放范围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全日制高校在校学生。具有多重身份的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二、价格补贴机制启动和停止条件

  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物价局编制)当月同比涨幅达到3%或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当月同比涨幅达到6%,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当月以上两个条件均不满足时,停止发放价格补贴。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机制以省通知为依据。

  三、价格补贴标准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的补贴标准按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的2倍乘以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2.0×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补贴标准,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