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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申请2008年供港活猪出口配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申请2008年供港活猪出口配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贸函〔2007〕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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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内地输港活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满足香港市民消费需求,逐步建立供港活猪稳定供应的长效机制,按照供港活猪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现将2008年度供港活猪(活大猪、活中猪)配额申请及分配方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质条件   

  凡获得供港活猪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和注册养殖场均可向所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2008年度供港活猪配额,并按有关原则、条件和公式获得供港活猪配额。   

  二、申请、审核和配额下达程序   

  (一)出口企业向所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2008年度供港活猪配额申请材料。   

  原有出口企业申请材料应包括:出口企业名称、2007年度配额安排情况(2007年年度配额数量、本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达的8月1日前月度配额累计数量和8月1日至10月底月度配额累计数量)、2007年度出口实绩(包括2007年8月1日前和8月1日至10月底出口实绩)、自有养殖场活猪出口数量(具体养殖场出口注册代号、名称、地址和供猪数量)、收购其他养殖场活猪出口数量(具体养殖场出口注册代号、名称、地址和供猪数量)、通过哪家代理行出口及具体数量、2008年度申请配额数量及做好2008年供港活猪出口计划安排等。出口企业需附上有关自有或收购养殖场的详细情况材料。   

  新获供港活猪自营出口经营权的注册养殖场申请材料应包括:养殖场基本情况(名称、出口注册代号、地址)、2007年度供货实绩(包括2007年8月1日前和8月1日至10月底出口供货量)、向哪些企业提供货源及具体数量、2008年度申请配额数量及做好2008年供港活猪出口计划安排等。   

  (二)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对本地区出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并核实无误后,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提出本省市配额申请,同时抄送食土商会(以上材料请提供电子版本)。报送截止日期为2007年11月25日。   

  (三)商务部委托食土商会牵头组成供港活猪配额分配工作组,工作组人员由食土商会、商务部外贸司、台港澳司、广州特办及业内专家组成,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007年11月30日前按规定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法提出各省市配额的初次分配意见。   

  (四)商务部根据工作组的初次分配意见,确定2008年度供港活猪配额各省市初次分配初步结果,并于2007年12月5日前在商务部外贸司网站供港澳活畜禽配额管理信息专栏公示一周。公示期内,如无异议,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于2007年12月15日前正式发文,并在上述网站公布初次分配最终结果。   

  (五)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各省市的初次分配结果进行配额二次分配,于2007年12月22日前将配额下达到所在地出口企业并将分配结果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分配结果将在在商务部外贸司网站供港澳活畜禽配额管理信息专栏进行公示一周。公示期内,如无异议,二次分配结果自动生效。   

  三、关于配额的总量确定、分配原则及具体分配办法   

  (一)总量确定   

  根据代理行、广州特办、食土商会和特区政府食卫局的建议,同时参考近年香港市场活猪需求量及内地实际出口情况,确定2008年度供港活大猪配额总量为165万头,活中猪配额总量为8万头。   

  (二)分配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规定的分配方法与公式公平、公正、公开地确定各省市的配额数量和各出口企业配额数量。

  2、透明度原则。提高配额管理工作透明度,加强相互监督,商务部初次分配、各省市二次分配结果、月度配额和日度配额安排及企业执行情况等均按要求上网公布。  

  3、奖优罚劣原则。以2007年8月1日前的配额基数和8月1日后的供港业绩作为2008年度供港活猪配额分配的基本依据,并对8月1日前为保供做出贡献的省市和企业予以适当奖励,对8月1日后配额使用率低的省市和企业予以配额扣减。  

  4、市场竞争原则。改革配额分配办法,更多引入竞争机制,优化供应方式,拓宽供应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引导和促进供需有效衔接,为推动供港活猪体制整体改革创造条件。  

  5、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原则。对在香港被检出疫病或禁用药物等质量问题的,经查实,如问题出在供货猪场,立即取消猪场供货资格,扣减相关出口企业下二个月的配额;如问题出在出口企业,立即取消其当年全部配额。   

  (三)活大猪分配办法   

  1、2008年度配额实行两次下达

  原则上2007年12月底前下达2008年度配额总量的80%(第一次下达)。2008年6月底前下达2008年度配额总量的20%(第二次下达)。  

  2、商务部初次分配(第一次下达)   

  商务部下达各省市的初次分配的配额数量=各省市分配系数×(165万头×80%-全国新获得出口经营权企业分配总量)+各省市新获得出口经营权企业分配数量   

  其中: 各省市分配系数=各省市分配基数/各省市分配基数之和  

  各省市分配基数=2007年8月1日前下达安排的配额数量+8月1日至10月31日出口实绩+奖励配额-扣减配额  

  奖励配额=8月1日前各省市“赶猪”数量×15%   

  扣减配额=8月1日至10月31日各省市配额落空数量  

  全国新获得出口经营权企业分配总量=1.2万头×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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