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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4〕262号 2004年9月1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龙岗区局、宝安区局:

现将《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深城办[2004]0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宝安、龙岗两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自然村两级)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无论改制为行政村一级的单个股份合作企业,还是改制为自然村一级的多个股份合作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08.30.深城办[2004]04号

宝安区、龙岗区初始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与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协商同意,两区城市化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自然村两级)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