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2]223号 2002-7-10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发票管理文件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6〕139号)规定,删除第一条(三)、(四)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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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分局:
自市局《
关于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深国税发[2000]217号
)下发以来,各单位在解决有关农产品收购和经营单位的进项税款抵扣和记账凭证问题,规范农产品收购行为,严格农产品进项税款抵扣制度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工作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单位仍然存在审核环节偏松,没有严格按通知要求进行核实,给收购发票的领购使用和税款抵扣带来隐患。再加上,目前使用假发票的现象又有所抬头,为堵塞漏洞,强化管理,打击使用假发票的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发票使用管理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一)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领购可抵扣收购发票申请表》的审批程序现改为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岗责体系》(修订版)的规定程序办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审批程序。该审批程序为:纳税人→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岗→管理科→管理科科长→分管局长→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岗→市局票证管理所→区、分局发票供售窗口购票。由于该业务目前尚未纳入CTAIS,仍实行手工审批,暂不通过"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岗"。
(二)严格执行审核制度。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深
深国税发[2000]217号
通知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凡是不符合领购使用收购发票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