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3]1412003-4-30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03]1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