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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5〕4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5-01-05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6]15号规定,自1996年1月1日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部分制革企业生产的猪皮革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原来对猪皮革实行减税政策,实行新税制按规定税率征税后制革企业生产的猪皮革税负增长较多,企业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情况,决定在1995年底以前,对列入本通知所附名单的制革企业生产的猪皮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已入库税款的50%。
二、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94)财预字第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