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3-09-03 深国税函〔2003〕3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4〕059号
),现就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
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
增值税税率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符合
一般纳税人条件”是指,纳税人的上一公历年度的应征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