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 2003-06-18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45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关于已提减值准备金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和无形资产摊销问题。
对已计提减值准备金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纳税人应按规定做好相应的资料记载,年度汇算清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确认。
二、关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审批问题。
纳税人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必须按照市局《关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沪财企一〔1998〕48号
)和其他相关税收规定执行。
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存货的盘亏、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及投资损失(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应在实际发生的纳税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发生固定资产、存货的报废、毁损,应在资产变卖或实际处置的纳税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发生坏帐损失,应在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报损条件的纳税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纳税人申报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超过规定时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审核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