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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0]603号2000年11月24日

USHUI.NET®提示: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178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为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0〕130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贯彻落实总局的通知精神,市局补充如下:

一、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点的确定

为了全面准确核定我市地产卷烟消费税出厂计税价格,经与主管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以下单位为卷烟出产价格、产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点)。

(一)深圳卷烟厂为卷烟出厂价格信息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