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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7]174号 2007-12-10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注销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10〕51号规定,自2010年 4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精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局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流程进行了精简,引入核准制,由相关业务岗位直接核准部分纳税人提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现将具体流程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下列企业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资料齐全、没有未结事项的,由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核准。
(一)只核定增值税或消费税税种,零申报满两年且在此期间未领购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时间不满两年的,从税务登记发证之日起计算。
(二)只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且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满两年的纳税人;登记时间不满两年的,从税务登记发证之日起计算。
(三)既核定增值税或消费税税种,又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所有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