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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14〕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税标准的通知 规定,自2015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以及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13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
【纳税信用】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