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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年6月1日                 财税[2001]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43号令),现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的若干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环节
1.下列应税品目在收购环节征收
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
2.除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
3.考虑到各地的不同情况,对某些规定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如确实需要改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变应税品目的征收环节要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全国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和税率
1.烟叶。税率为20%。
2.毛茶。税率为8%。
3.牲畜产品。暂停生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为5%,羊毛、兔毛和羊绒、驼绒的税率为10%。
4.果品。税率为8%。
5.原木、原竹。税率为8%。
6.水产品。税率为8%。
7.生漆、天然树脂。税率为8%。
8.天然橡胶。税率为5%。
9.食用菌。税率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