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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代征点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代征点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苏州地税规〔20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6〕1号规定,除第一条事项办理范围中“苏州市范围内(不含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以下同)各级地税部门委托住建部门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安企业)代征建筑业相关税费。”、第三条资料报送要求以外内容均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7]2号规定,除第一条事项办理范围中“苏州市范围内(不含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以下同)各级地税部门委托住建部门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安企业)代征建筑业相关税费。”、第三条资料报送要求以外内容均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8〕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3]1号)、《关于明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3]3号)和其他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现就建筑业代征点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事项办理范围

苏州市范围内(不含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以下同)各级地税部门委托住建部门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安企业)代征建筑业相关税费。建筑业代征点可办理事项包括报验登记、建筑业项目登记、项目(预)清算、建筑业税款缴纳、发票开具。

二、事项办理要求

(一)项目登记

1.苏州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建安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承揽建筑工程应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的,直接办理项目登记。

2.苏州市范围之外登记注册的建安企业(简称外来建安企业),在苏州市范围内承揽建筑工程应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的,应于项目登记前,持以下资料至项目所在地建筑业代征点先行办理报验登记: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江苏省外建安企业需提供);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在苏州市范围内承揽建筑工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

(1)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2)涉及总分包的建筑总包、分包工程。

(3)分次申请代开发票的建筑工程。

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以及总分包工程项目登记为一般登记,其他项目登记为简易登记。

4.建安企业承揽建筑工程应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的,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至项目所在地建筑业代征点办理项目登记:

(1)《涉税事项申请单(建筑项目登记)》(附表1);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外管证》(江苏省外建安企业提供);

(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加盖发包方公章;装饰工程项目、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纳税人为分包方,以及苏州市范围内合同金额300万(不含 )以下项目可不提供);

(6)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5.建筑业项目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建安企业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持《涉税事项申请单(建筑项目变更)》(附表2)及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至项目所在地建筑业代征点办理变更登记。

6.建安企业建筑业项目完成纳税义务,应清算项目完成最终清算、分包项目完成注销的,应报送《涉税事项申请单(建筑项目注销)》(附表3),至项目所在地建筑业代征点办理项目注销登记。

(二)项目(预)清算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筑工程,除一次性完成发票开具外,应办理项目预清算:

(1)外来建安企业承揽本地一般登记建筑业项目。

(2)本地建安企业承揽本地一般登记建筑业项目,且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

(3)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预清算的一般登记建筑业项目。

2.应办理项目预清算的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项目预清算:

(1)累计开票额已达合同金额80%;

(2)已到项目登记的竣工时间;

(3)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4)已完成竣工决算报告;

(5)省辖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