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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597号 1998年12月23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函〔1998〕718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要求如下:

一、各征收分局、区局接文后迅速通知辖区内在外县(市)驻有所属机构,并且所属机构发生过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