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2-07 深国税发[1995]第5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
国税发[1995]188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圳市内中央
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仍暂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税务机构分设及税收征管范围划分问题的批复(深府[1995]41号)执行;
二、除我市的国家专业银行按“汇总核签缴纳”征管入库外;区域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就地征收,缴入当地中央金库;总部设在市外需返回总部汇总的中央企业,仍暂按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