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二字〔1995〕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1-04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长海县财税局: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所(1994)32号
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补充几项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对实行购销费用总承包的企业采购、推销人员,在征收
个人所得税时,其有关费用扣除标准可在30%至60%内掌握,由各征收局审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大扣除比例的,应上报市局审批。(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大地税函[2006]128号)
二、对津